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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素平、赵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平,赵国辉,张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平,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国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张志民,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765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国辉、张志民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李素平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志民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理审判员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