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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45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明波,高密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某2,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于XXXX年XX月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12月3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一直未回家,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晓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张某2,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12月3日,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柏城镇葛家庙子村村委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依法登记结婚,但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本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故原、被告离婚后张某2应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玉冬与被告宋晓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2、李某1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源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