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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四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四代,曹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曹四代,又名曹海松,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曹占栋,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275元,执行费125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二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对曹四代、曹占栋拘留15日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