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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干宜师、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干宜师,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5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干宜师,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魏厝村25号。法定代表人:王子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魏厝村25号。法定代表���:王子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干宜师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卫红审判员  朱宏海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揭元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