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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郑福华与沈建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华,沈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822号申请执行人郑福华,男,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沈建福,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4,775元及执行费2,521.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建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296.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