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钱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钱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255号原告: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64号1-1-11。法定代表人:余卫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文兵,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