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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行审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旺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陈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3行审770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毛家巷。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安国土资执罚[2016]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陈旺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14日擅自动工占用大福镇新桥村陈家组土地576㎡(其中水田514㎡、田坎62㎡)修建涂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执罚[2016]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970元,全额上缴县财政。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旺退还非法占有土地;限被执行人陈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执罚[2016]62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琳审 判 员  陈献花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