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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524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524号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57776317),住所地海门市浦江路东人民路北。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新,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建兵,男,1969年12月23日生,住海门。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