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公正、曾琪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公正,曾琪森,梁干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曾公正,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曾琪森,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梁干宁,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公正与被执行人曾琪森、梁干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9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琪森、梁干宁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公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干宁在中国建设银行北流一环西路支行帐号为62×××80账户上有存款可供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干宁在中国建设银行北流一环西路支行帐号为62×××80账户上的存款6628.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容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