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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拥峰、牛天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拥峰,牛天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拥峰,男,1979年6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天顺,男,1946年5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旺,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牛天顺儿子。上诉人王拥峰因与被上诉人牛天顺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拥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拥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拥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芈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