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俊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08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军,男。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俊军受贿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吉01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俊军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