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鹏飞与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鹏飞,焦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鹏飞,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焦卫东,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贺鹏飞与被执行人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贺鹏飞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焦卫东的工程款84万元。现冻结期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卫东的工程款84万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