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与孙某3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200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孙某2,女,200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孙某3,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孙某1、孙孙某2与被执行人孙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84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8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