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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现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现俭,陈海红,陈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现俭,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陈海红,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陈继春,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现俭、陈海红、陈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