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亚民与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民,田远波,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4-2号申请执行人唐亚民,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田远波,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唐亚民与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名下的三套房屋,已够执行标的,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卷、其它金融产品等情况。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书面说明双方正在协商暂不予进行评估、拍卖,并以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名下的三套房屋,已够执行标的,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说明双方正在协商暂不予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未实现的债权500万元及利息,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一旦双方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随即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等材料。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唐亚民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