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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师爱琴、陈忠元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爱琴,陈忠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46号申请人:师爱琴,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被申请人:陈忠元,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州市吴兴区。申请人师爱琴与被申请人陈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忠元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价值58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杨新娥所有的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472-2-301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忠元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杨新娥所有的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中路472幢2单元301室房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师爱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