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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传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张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张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711号原告:张传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张传应,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斌,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传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张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传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东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