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执行实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永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428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永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苏永侠(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