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鸿图中式快餐店与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鸿图中式快餐店,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189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鸿图中式快餐店,经营场所:阜阳市颍州区。经营者:李敏。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刘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鸿图中式快餐店诉被告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鸿图中式快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