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志永与李静华、马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永,李静华,马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永,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静华,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马海新,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建平县建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永与被执行人李静华、马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已被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志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