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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明飞与上海夏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飞,上海夏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812号原告:刘明飞,山西省柳林县金家庄乡前庄上村关则沟100号。被告:上海夏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新公路367号A幢1108室。法定代表人:嵇惠信。原告刘明飞与被告上海夏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