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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申请执行郭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郭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杨立华,男,系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业主。被执行人郭玉军,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2********,住所地集贤县丰乐镇太乐村*组。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申请执行郭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玉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执7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玉军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丽辉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