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王艳华、张振宇、姚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王艳华,张振宇,姚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女,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王艳华,女,汉族,职员,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张振宇,男,汉族,船员,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姚亚静,女,汉族,职员,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李桂芝与王艳华、张振宇、姚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