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许发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许发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1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发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许发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交,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