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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恩婵、何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恩婵,何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恩婵,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何宝华,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吴恩婵与何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1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何宝华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何宝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吴恩婵也未能提供何宝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