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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进军与康启豪、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军,康启豪,徐秀云,郭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75号原告:刘进军,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康启豪,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徐秀云,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康启豪之妻)被告:郭玉奎,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军诉被告康启豪、徐秀云、郭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军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