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进军与康启豪、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军,康启豪,徐秀云,郭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75号原告:刘进军,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康启豪,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徐秀云,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康启豪之妻)被告:郭玉奎,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军诉被告康启豪、徐秀云、郭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军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