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监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集团公司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浩、乔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集团公司支行,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浩,乔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集团公司支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浩,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楠,女,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集团公司支行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浩、乔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大量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浩、乔楠的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有利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7)第0112号仲裁裁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执438号】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一庭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