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雷勇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勇,双鸭山市岭东区xx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雷勇,男,身份证号2203221962********,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28委。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xx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xx区上游。法定代表人刘xx,矿长。申请执行人雷勇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雷勇工伤赔偿款140000.00元。针对剩余赔偿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赔偿款400000.00,此款在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雷勇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6】第16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本案结案。执行费用833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