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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剑、黄文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黄文秀,李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陈剑,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黄文秀,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茂,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民终48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秀、李茂向申请执行人陈剑返还定金20000元和购房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及已支付的居中间服务费共计75910元;申请执行人陈剑与被执行人李茂、黄文秀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交易税费的退税手续,所退税款由陈剑所有,由第三人襄阳市左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征路分店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陈剑协助被执行人李茂、黄文秀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解除网签手续,第三人襄阳市左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长征路分店协助办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文秀、李茂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文秀、李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文秀、李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文秀、李茂财产以人民币22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