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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法赔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正泉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泉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1法赔3号赔偿请求人:张正泉,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张正泉以行政裁定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依照以上规定,赔偿请求人张正泉以本院行政裁定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张正泉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