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自称),男,1981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彝族,文盲,无业,现暂住江西省进贤县。2017年2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何某甲在云山镇老农机站小区车库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农技站小区车库门口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当何某甲将电动车推至老电影门口时被何某1发现。何某甲为了逃避罪责,用拳头打了何某1的眼睛、用砖块砸何某1的头部。最终,何某1在邻居的帮助下将何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何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何某甲的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照片;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何某甲(自称)蹿至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老农机站小区车库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1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何某甲将电动车推至老电影门口时被回家的何某1夫妇发现。何某1遂上前责问,何某甲当场用拳头打了何某1的眼睛,同时用砖块砸何某1的头部,后何某1及邻居将何某甲制伏,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何某1右顶枕部头皮肿胀、左顶枕部一头皮肿胀区发间干性血痂附着压痛明显、左下眼瞳青紫,伤情为轻微伤。另经鉴定,被盗的绿佳大霸王两轮电动车计算价值为人民币405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1日晚临川分局刑警大队接报,在云山镇老电影院门口路段抓到一名偷电动车的男子。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何某甲系抓获归案。3.物证照片证实:被盗电动车以及盗窃工具的特征情况。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何某甲作案的工具:起子(两种各一把)、打火机一个、绳子、工具刀两把、折叠刀一把。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证实:犯罪时,何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责任能力人。6.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经多方查证,知道被告人系四川省喜德县人,请当地公安机关协查其真实身份,至今未收到回复。7.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何某甲在作案现场作案。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日晚上23时40分许回家准备睡觉,听到“有小偷,大家都来抓小偷”的声音。他就下楼并看到已经抓住了一个人,就报了案。老表何某1的脸上全是血,后来知道是小偷打的。小偷偷何某1的电动车被发现,就动手打人。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日晚上11点半左右和老公何某1回家,发现停在老农机站小区车库门口的电动车被偷。在旁边发现正在偷另一辆电动车电瓶的小偷,小偷用拳头打了何某1的眼部一拳,然后就骑电动车想跑,被何某1拉住衣服拉下了车。何某1和小偷扭打在一起,她大声呼救,去了好多邻居将小偷抓住并报了警。被盗的是红色绿佳牌电动车。何某1左眼淤血,头部被小偷用砖头砸了几下,还打了她头部一下。10.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和老婆回家,离家三十几米远,见一个男子蹲在一辆卖水果的微型车旁,旁边还有一辆电瓶车,老婆先到说电瓶车不见了。在路上看到的电瓶车感觉是自己的,就过去想看清楚,那位男子见状讲电瓶车是自己的,他说电动车是他的,男子就朝他左眼打了一拳,他扯对方的衣服,双方互相拉扯殴打,老婆就叫人帮忙。十几分钟后,去了几十个人控制住贼,徐加林报了警。被盗的电动车是红色绿佳牌,2012年下半年买的。电动车放在家门口,只拔了钥匙。他主要伤到左眼,头部在拉扯过程中被贼用砖头砸了几下出了血。电动车的前面外壳被扳开,锁头上的线被割开了,电动车接好了线可以骑。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何某1,右顶枕部头皮肿胀,左顶枕部一头皮肿胀区发间干性血痂附着,压痛明显;左下眼瞳青紫,伤情构成轻微伤。12.抚州益通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所[2017]鉴检字第53号绿佳两轮电动车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绿佳两轮电动车扣除右前转向小灯、前左、右反光、镜、前面板、驾驶坐垫、右后下饰板、前仪表板总成、后工具箱更换材料修复工时费和前、后轮中轴轴承、前、后轮胎有磨损摆动折旧费外,全车其它均可按规定及正常使用年限折旧算剩余价值。13.抚州市临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字[2017]第087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绿佳大霸王两轮电动车计算价值为人民币405元。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证实:他是彝族人,户籍地是四川省大凉山,会说普通话,也能用普通话正常沟通。2017年2月1日18时许坐班车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街上,没有回砖窑的班车,就想偷一辆电动车骑回去。晚上23时许到了一栋七层楼的房子楼下,看到有一辆电动车。他走过去后用带的一把黑色的梅花起子把电动车钥匙孔旁边的盖子撬开,把电动车的两根线外面的橡胶皮烧掉,把线拧在一起摩擦,电动车就可以骑。骑了三四米远,一男一女走过去,男的说电动车是对方的。男子拉住不让他走,他就用右手拳头打了男子的眼部一下,旁边很多人围过去,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他偷的是一辆两轮电动车,颜色没有看清。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05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并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