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岑福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岑福兴,农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5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亦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江,该支行客户部职员。被执行人:岑福兴,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农征成,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岑福兴、农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桂1402执5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农征成在中国银行崇左分行营业部00×××Y0账号、在中国工商银行45×××97账号内的存款各20000元(额度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岑福兴已履行了大部分的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农征成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农征成在中国银行崇左分行营业部00×××Y0账号内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执行人农征成在中国工商银行45×××97账号内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