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金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240号之一被执行人:刘金保,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金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玉洞支行的账户(卡号)62×××43的违法所得款1205元;同时,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金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行的账户(卡号)62×××82存款950元,剩余部分应扣划金额因账户内无款项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应追缴被执行人刘金保的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