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王中美、杜双喜、李竹清、黄仕茂、李元清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龚德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美,杜双喜,李竹清,黄仕茂,李元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龚德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29号原告:王中美,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杜双喜,女,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李竹清,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告:黄仕茂,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李元清,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福,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新光社区武陵大道301号。代表人李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德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王中美、杜双喜、李竹清、黄仕茂、李元清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龚德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中美等五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中美等五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中美、杜双喜、李竹清、黄仕茂、李元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王中美、杜双喜、李竹清、黄仕茂、李元清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印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