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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社宁,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王军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326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9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90元,且自动履行给申请人2000元,申请人愿以2690元结案,利息放弃不再追偿,按调解书全部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