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红亮、刘振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红亮,刘振士,祝春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23号申请人:安红亮,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刘振士,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祝春民,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春民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安红亮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祝春民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