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季益祥房屋征收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桦南县人民政府,季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8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庆民。委托代理人郑高权。委托代理人谭雨龙。被执行人季益祥。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益祥房屋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桦政征补〔2016〕62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查明,桦南县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建的需要,亿丰时代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5年7月17日对《桦南县亿丰时代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了桦征决2015第2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对东至前进路;南至育才街;西至保卫路;北至胜利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实施期限和签订期限为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因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季益祥未达成协议,桦南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1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桦南县亿丰时代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桦政征补〔2016〕62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如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参照黑龙江省国信亿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国信亿利房复估字[2016]第YF090026)的评估结果和《桦南县亿丰时代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1、有照房屋补偿:人民币200836元;2、有照房屋补偿:人民币158376元;3、无照(37墙)房屋补偿:人民币8602元;4、无照(37墙)房屋补偿:人民币3400元;5、无照(37墙)房屋补偿:人民币23524元;6、水井补偿:人民币4500元;7、围墙补偿:人民币7200元;8、排污管道补偿:人民币2000元;9搭建房屋四面借墙:4130元;10、搭建房屋四面借墙:4130元。上述合计补偿人民币416699元,提存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0904020009264088035。二、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桦南县亿丰时代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1、有照住宅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122.98㎡(94.6㎡×1.3)2、有照住宅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96.98㎡(74.6㎡×1.3)3、无照(37墙)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6.48㎡(8.1㎡×0.8);4、无照(24墙)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4㎡(8㎡×0.5);5、无照(24墙)房屋置换住宅房屋面积27.67㎡(55.35㎡×0.5);6、水井置换住宅房屋面积1.5㎡(3×0.5);7、围墙置换住宅房屋面积7.2㎡(14.4×0.5);8、排污管道置换住宅房屋面积10㎡(20×0.5);9、搭建房屋四面借墙12.272㎡(61.36×0.2);10、搭建房屋四面借墙4.25㎡(21.25×0.2);合计置换住宅房屋面积293.33㎡。11、安置地点及安置房屋面积:在回迁安置区域内给予安置面积为293.33㎡住宅房屋(安置楼房面积按房产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发布时此区域新建的商品房销售价结算差价。12、过渡期限: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三、搬迁期限:在本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季益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桦南县人民政府桦政征补(2016)6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8日,桦南县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搬迁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因该征收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大部分居民已搬迁,被征收人的行为已严重阻碍工程建设和影响绝大部分居民的顺利回迁,故桦南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征收人季益祥在征收范围内有私产房屋二处,房屋产权证照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面积分别为94.6㎡和74.6㎡。另有无照(37墙)房屋经桦南县光正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面积分别为8.1㎡、8㎡和55.35㎡。房屋附属水井3口,围墙14.4米。排污管道20米,搭建房屋61.37/21.25。本院认为,桦南县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桦政征补〔2016〕6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桦南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放宽了对被执行人的安置条件,无照(37墙)住宅房屋按1:0.8置换住宅房屋,有照住宅按1:1.3置换住宅房屋,无照(37墙)房屋按1:0.8置换住宅房屋。水井、围墙等附属设施也相应予以补偿,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该房屋征收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属公益范畴,如不及时拆迁,将影响该项工程建设及绝大部分已拆迁的居民顺利回迁。现申请人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桦南县人民政府桦政征补〔2016〕62号征收补偿决定。审 判 长  于 准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