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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牟某某、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牟某某,马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457号原告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甲,男。被告牟某某,女。被告马某乙,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牟某某、马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牟某某从原告xx联社借款3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利率9.65%,到期日为2013年7月15日,逾期利率14.475%,由被告马某乙承担本息还款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牟某某偿还贷款30000元和截止2017年5月2日产生的利息12749.07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乙自愿承担还款义务,2017年6月12日还款10000元(当庭付清),2017年8月至11月每月10日前还款5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二、其他无异议。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即3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