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勇飞、高清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飞,高清云,江西青云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市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陈勇飞,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执行人高清云,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分宜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青云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金汇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高清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春市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金汇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高清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春市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钤山西路阳光豪景园小区。负责人:高清云,该公司经理。陈勇飞申请高清云、江西青云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521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勇飞于2016年12月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复杂且需要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多方深入调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6)赣0521执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刘新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