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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海南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2845号原告:海南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二东路40号滨江海岸C3栋二楼C4房。法定代表人:陈敏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知高,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吴丽,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海南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晟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nqhjfbtmuhzol3zuze审 判 长  袁艺畅审 判 员  王春映人民陪审员  林尤敬书 记 员  许莹莹审核:袁艺畅撰稿:袁艺畅校对:许莹莹印刷:张林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