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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冠才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冠才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冠才,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5日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冠才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6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冠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是凤台县尚塘乡“逢会”日,凤台县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出警在尚塘乡新桥桥头对涉牌、涉证、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当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冠才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妻子行驶至执勤点时,交警遂将其拦下并要求黄冠才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黄冠才拒不配合并与执勤交警争扯纠缠,在执勤交警欲将黄冠才带上警车时,黄冠才对抓住其的交警拳打脚踢,辅警赵亚辉肩章被抓掉,辅警刘某警用背心被撕破,脸部被抓伤,同时黄冠才妨害公务的行为引起现场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证人姬福辉、赵某、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冠才的供述;4、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5、凤台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冠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冠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冠才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冠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是凤台县尚塘乡“逢会”日,凤台县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出警在尚塘乡新桥桥头对涉牌、涉证、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当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冠才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妻子行驶至执勤点时,交警遂将其拦下并要求黄冠才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黄冠才拒不配合并与执勤交警争扯纠缠,在执勤交警欲将黄冠才带上警车时,黄冠才对抓住其的交警拳打脚踢,辅警赵亚辉肩章被抓掉,辅警刘某警用背心被撕破,脸部被抓伤,同时黄冠才妨害公务的行为引起现场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被告人黄冠才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5日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冠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姬福辉、赵某、孙某等人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冠才因琐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冠才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冠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