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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沈某、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沈某,王某3,王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23号原告王某1,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某2,男,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沈某,女,194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某3,女,5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某4,女,4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沈某、王某3、王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