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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应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许应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应贵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应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应贵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许应贵所有的白酒,以物抵债抵偿与申请执行人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100000元欠款,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66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重喜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