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上诉人蔡某因与被上诉人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某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审判长 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桂江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