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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被告盘锦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盘锦市委员会老干部局、被告齐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盘锦市委员会老干部局,齐振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162号原告: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潘一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夫,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盘锦市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邢士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共产党盘锦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冯桂霞,该局局长。被告:齐振龙,男,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盘锦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盘锦市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盘锦市委员会老干部局、齐振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东装璜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