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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林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林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法定代表人孔林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达林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风水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智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赵永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林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达林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