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鲁树元与张忠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树元,张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鲁树元,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忠发,男,195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鲁树元与被执行人张忠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英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