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萍、杨凤霞、杨永强、XX与铁苏付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萍,杨凤霞,杨永强,XX,铁苏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4号申请执行人马萍,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杨凤霞,女,1986年5月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回族,系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XX,1993年10月6日出生,回族,系宁夏广银铝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铁苏付,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萍、杨凤霞、杨永强、XX与被执行人铁苏付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1372.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铁苏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铁苏付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时 晗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