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行审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和谌朝阳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谌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3行审785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雪峰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谌朝阳。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决[2016]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谌朝阳未经批准,于2015年5月份擅自动工占用城南区玉溪村土地1467.33㎡(其中水田316㎡、田坎38㎡、农村宅基地438㎡、有林地247㎡、沟渠428㎡)修建钢架棚(其中438㎡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29㎡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罚决[2016]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谌朝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438㎡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1029㎡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处罚款3825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安国土资罚决[2016]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1029㎡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罚决[2016]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1029㎡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献 花审判员 叶琳人民陪审员龚俐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谌 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