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卿冬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卿冬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73号罪犯卿冬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卿冬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卿冬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卿冬华的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卿冬华在服刑期间消费较高,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卿冬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百度搜索“”